銷售過期食品 商家賠償千元
來源:紹興消費維權網 發布時間: 2019-03-14 09:01:39
摘要:近日,龍泉市消保委成功調解一起消費者在市場購物中摔傷的消費糾紛,受傷人季某獲得補償13000元。
近日,龍泉市消保委成功調解一起消費者在市場購物中摔傷的消費糾紛,受傷人季某獲得補償13000元。
2011年12月4日,消費者季某到龍泉某菜市場買菜,因市場內有水而不幸摔倒。后被朋友送至骨傷醫院救治,經診斷:季某左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,左腓骨小頭骨折,住院治療一個多月,花費醫療費近2萬元,出院后醫生建議病休三個月。因傷害賠償問題雙方協商不成,季某于是向龍泉市消保委投訴。
接到投訴后,龍泉消保委立即組織人員,到現場查看,詢問現場知情人員,經調查,季某的投訴屬實,于是組織季某和菜市場負責人進行調解。季某認為:她在市場中購物中是因為場所內有積水而不幸摔倒,致左腿骨折,市場應承擔賠償責任。除賠償的醫療費外,還應賠償她誤工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后期治療費等。而市場方認為:場所內有積水不是本市場主觀上造成的,而是其他經營者澆菜時倒下去的,而且是季某自己不小心造成的,不應找市場賠償。對此,消保委工作人員指出:《浙江省實施〈消法〉辦法》第十五條規定:“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,……因設施不完善或者因經營者疏于防范等過錯,致使消費者人身、財產損害的,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?!边@起事故發生,就是由于市場疏于防范,沒有及時清理場內積水造成的,所以,市場應承擔主要責任。
經過消保委耐心細致的調解,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協議:菜市場一次性補償季某醫療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、后期治療費等合計13000元,圓滿解決了該起投訴。
維權案例